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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发布2017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金华发布2017年度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据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钱关键

  日前,金华市消保委公布2017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希望给消费者提示与启发。

  关键词:

  三包期限有讲究

  2016年11月20日,消费者罗某在金华市八一南街某品牌电动车销售部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该车在电源显示已充满的情况下续航能力远低于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数据。2017年7月,经营者的维修人员检查发现电瓶质量确有问题,虽然根据其电池三包期为一年的承诺免费进行更换,但是拒绝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维修情况、更换日期,声称三包期限只能从购买该车之日起计算。消费者遂于7月12日向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保委投诉。

  开发区消保委经调查确认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称,维修电瓶的三包期限从购车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电瓶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是行业惯例。开发区消保委向经营者仔细宣讲了有关法律规定,经营者认识到错误,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的电瓶且在维修记录中载明更换日期,同意按规定重新计算三包期限。消费者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的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故障原因等情况,在三包有效期限内不得删除修理记录。商品在三包有效期限内修理或者部件更换的,其修理部位或者更换部件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重新执行原规定的包修期;其他部位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消费者应当注意,三包期内的维修,要在三包凭证上载明维修记录,以作为维权的依据。消费者提供的经营者维修过程的录音录像或者照片,也可以作为确定修理次数的证据。

  关键词:

  书面合同必须签

  2017年5月22日,消费者徐女士和程女士一起向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在浦阳城区福泰隆莯子高端美妆培训中心分别交了4000元和5000元作为学费,以学徒形式向店主学习美容技术美妆纹绣,其间发现教学内容与当初的口头承诺不一致,没有达到培训的预期效果,多次要求退款无果,要求维权。

  浦江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莯子高端美妆培训中心是一家做美甲服务的店铺,但其张贴的广告含有医疗美容项目的内容,并以“美容培训技术学校”的名义招收学员。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整改,同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执法人员对营利性培训有关规定的宣讲,经营者认识到其经营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当场退还了消费者所交的学费。

  【案例评析】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或者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继续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费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消费者在参加有关营利性培训时,应当谨慎选择,务必与经营者签订内容详尽的书面合同,以作为维权的依据。

  其他案例:

  ① 2017年3月28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金华山分局接到消费者陶某投诉,他2016年年底时发现汽车偶尔无法启动,于2017年2月10日送至4S店金华金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维修人员称是行车电脑故障,需整体更换,更换费用4700元。事后,消费者在其他修理厂检查车况时被告知汽车前次维修只是换了启动继电器,并没有更换行车电脑。消费者以欺诈为由,要求维权。金华山分局立即对经营者的维修流程、仓库领料等情况开展调查,结果表明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承认当时的维修只是更换了启动继电器,并未整体更换行车电脑,同意按维修费用4700元“退一赔三”(共计1.88万元),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② 2017年4月7日,消费者朱先生在永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价值4.6万元。5月31日,该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方向偏离导致单方事故,医院诊断事故导致消费者软组织挫伤。朱先生联系经营者要求对汽车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经营者回复无法做到并坚称车辆没有质量问题。但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过程中调查发现,方向机已经断裂。永康市消保委经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而经营者不能为其没有质量问题的主张举证。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车,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等8000元。

  ③2017年9月5日,消费者余先生在武义某商场购买了一箱青岛啤酒,但未被告知商场正在开展每购一箱青岛啤酒赠送一瓶1.5升可乐的促销活动。3天后,得知此事的消费者持购货发票到商场要求补赠,却被责怪没有当场索要,并声称赠品已送完。武义县消保委在调解中指出,商家作出承诺就必须兑现,最终消费者得到补赠。

  ④2016年12月4日,义乌的消费者高女士在超市购买了一个东阳某厂生产的充电暖手宝。2017年1月6日晚8时14分,暖手宝充电1分多钟后突然发生爆炸,导致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同程度损坏。消费者向生产厂家反映,厂方人员态度恶劣。东阳市消保委展开调查,建议生产厂家到现场查看、对相关家电损坏情况进行评估。工作人员依据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有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经营者表示无法举证。经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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