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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乐平冤案4名被告人将各获227万余元国家赔偿

  新华社南昌8月5日电(记者 赖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分别向乐平冤案4名被告人送达该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根据这赔偿决定书,江西高院将向方春平等4人分别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27万余元。

  记者了解,今年6月8日、7月5日,赔偿请求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以其被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分别向赔偿义务机关江西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江西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与各赔偿请求人进行了充分协商,就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达成了协议。

  据介绍,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江西高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5)赣刑一终字第02号刑事判决,判处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4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12月21日,江西高院作出(2016)赣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之前江西高院和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宣告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等4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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