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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平市原副市长受贿51万元获刑3年3个月

  正义网贵港8月3日电(通讯员 陈雪 李映秀 曾丽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莫革受贿一案,桂平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莫革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2007年11月至2011年5月,莫革在担任桂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中共桂平市长安经济管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四家公司在进驻桂平市长安工业园区办理征地、用地手续及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审批手续时提供关照,分别收受四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清送给好处费5万元、周某钊送给好处费10万元、程某送给好处费8万元、李某颖送给好处费3万元及一块欧米茄手表。在开发桂平市凤凰新区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贵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覃某炎送给好处费20万元;为桂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木乐镇城镇建设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股东覃某高送给好处费5万元。受贿金额共计51万元。 

  另查明,莫革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询问期间,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已掌握的本案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中大部分犯罪事实。案发后,莫革主动向检察机关退交赃款人民币29.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51万元及手表一块,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莫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交赃款,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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