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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再调工伤保险待遇 每人月增133元至235元不等

亚心网讯(记者 马蓓)在新疆自2004年以来进行第13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后,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可享受更高的工伤保险待遇了。

12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此次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1级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5元、198元、186元、18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3元。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42元。

不过,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标准调整待遇。

此外,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按原渠道解决。

据介绍,此次待遇标准提高后,涉及的差额将予以补足。据悉,这是自治区自2004年以来第十三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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