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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 专家: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破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中占据相当分量的《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后,实践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10年前,我也想不到《破产法》会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但现在,它已经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突破口。”2017年9月6日,在由法制日报社主办、法人杂志承办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上,该法的参与起草者、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破产法实施10年来,社会对破产的观念认知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现在,从地方政府到债权人、债务人,甚至很多市场的投资者、消费者都在主动了解市场法。破产的研究在10年前是没有的,现在非常兴旺。许多法学界的学者现在也研究破产法。”在他看来,破产不仅在实践和学术研究得到发展,现在也已经成为一个市场。随之而来的,是“债权和不良资产组织的市场也出现了跟破产非常相关的变化”。

李曙光认为,《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年,司法上的变化也十分显著。“10年前,对于破产案件,司法上害怕破产案件。到今天,全国已经有90多个破产法庭。现在有5家高院设立了破产审判厅。最高法院也专门出台了指导意见和指导性的案例。“据他介绍,2013年,全国破产案件全国有1998件,而2017年上半年就达4000多件,“司法主动、积极地在推动着破产案件的各个方面问题的解决,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变化。”

他说,十年经验和当下情况,也为未来《企业破产法》的修法提供了方向。“(需要注意的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来处置僵尸企业,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要少干预、少插手,更多让破产法说话。要注意区分僵尸企业和危困企业,对症下药。”

另外,李曙光认为,在破产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好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让不良资产发挥更大的效用,“借助资本市场,跟基础市场相隔离。”

“破产案件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债权人、债务人、职工、投资者、相关利益者,影响非常大。所以对破产法官和破产庭要求非常专业。(他们)不仅懂得破产法,还要懂得跟破产法相关的商事法律、某些政策、解决学、财会学,甚至也要懂得劳资关系的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军则指出,配套措施不完善是破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之一,需要通过修改法律和司法解释来达到实践对理论提出的新要求。

对此,李曙光也在会上对未来破产法立法的八个修改方向也进行了展望:在法律上明确破产法庭的地位,将其制度固化;设立破产管理局,让政府部门也参与到破产管理程序;目前管理人的选任由法院指定,建议由债权人来选择管理人,这样更加符合市场化的规定;把和解制度改成强制和解;对重整当中的强裁以及预重整制度等重整制度在破产法当中予以修改;目前破产法没有对跨境破产的规定,建议在立法中增设跨境破产制度,明确境外管理人的身份;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建议在破产法中增加个人破产制度。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看来,2007年《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际上是要改变此前法官主导型、行政参与过度的破产程序,引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理念。但是在这10年实践中,从我国80年代开始试点破产制度时就存在三个老大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国有资产的破产、流失;破产后职工的安置;金融市场危机和风险。

“目前现行破产法理念、制度结构和模式都很先进,但问题出在具体落实上。”邹海林说,政府过度参与破产案例的问题当下依然存在,当事人自治为主导的破产程序尚未形成。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也表示,未来这部法律可能会进入到既保护债权人也保护债务人,甚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阶段。“下一步破产法的进化要回归到它的经济属性,在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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