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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起诉村民小组要求多分征地补偿款胜诉


  天涯法律网讯(赵庆春)村民林某某与杜某某生育一子林小某,三人户籍均登记于海口某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属于农业家庭户口。林某某一家2012年6月7日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2016年初,村民小组的集体承包地被征用,并将该地的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2016年,村民小组向该村农业户口成员每人发放土地征地补偿款48万元,原告林小某、林某某、杜某某每人分得补偿款48万元。
  林某某一家要求村民小组按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增加一个人的份额,但该村拒绝发放。林某某一家认为村里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村民小组增加一个人的份额,则支付征地补偿款48万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有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的奖励。本案原告系农村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应享有上述奖励,其要求被告村民小组增加一人份额48万元予以分配,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法判决:被告海口某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三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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