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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推动住房保障方式逐步向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转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范围
  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范围为: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代管区域除外)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的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年满35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和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以下住房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已办理预售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出售房产未满3年的,不受此条款限制);单独居住的父母或子女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二、保障标准及补贴额度
  (一)补贴保障面积。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每户家庭保障面积上限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补贴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5元;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0000元(含)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3元;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000元(不含)至17824元(含)之间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1元;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7824元(不含)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9元。
  长清区补贴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3元;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0000元(含)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1元;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000元(不含)至17824元(含)之间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9元;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7824元(不含)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
  (三)补贴额度计算。家庭租赁住房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60㎡,下同)-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其中,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家庭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口数。
  申请家庭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补贴申请及受理发放程序
  申请家庭持承租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租赁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认盖章)、租赁发票或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授权书和承诺书、户口簿、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等相关要件,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申请家庭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租赁住房补贴每年度申请1次,按季度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保障年度内每季度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继续发放;发生变化的,发放金额应随之调整;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保障家庭应于每个保障年度到期前1个月,向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新一年度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新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季度复核时,发现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四、其他有关事项
  相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相互支持配合,确保落实到位。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租赁住房补贴的受理审核工作,会同市民政等部门制定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并会同市民政、统计等部门公布低收入标准。市民政部门负责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家庭的收入审核工作,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市财政部门负责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安排、拨付等相关工作,对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上年度城市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市地税部门负责租赁发票出具相关事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税收优惠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家庭状况相关事项证明、公示、收入审核、动态监管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公平、公开、公正。对租赁住房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以及章丘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确定补贴保障政策,做好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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