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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做到“六带头” 模范遵守“十不准”

  28日,从市纪委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在征地征收中“六带头”“十不准”规定》。

  《规定》中明确,坚持“六带头”,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其中包括带头学习宣传国家征地征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征地征收群众特别是亲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动员引导他们支持、配合征地征收工作;带头执行征地征收决策部署,及时将本人涉及被征地征收建(构)筑物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产权资料提交给征地征收部门登记备案;带头如实向征地征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人员安置以及住房的建筑年代、装修、改扩建等情况的证明材料,积极配合丈量、清理、核算、赔偿工作。

  《规定》要求,党员干部要遵守“十不准”,推进征地征收工作有序进行。其中包括不准利用职权或个人影响,向征地征收工作人员拉关系、打招呼,为个人、亲友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在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地产权、房屋评估等方面弄虚作假,办理、提供假证明资料,骗取补偿金,损害国家利益;不准片面强调自身困难和利益,推三阻四,漫天要价,人为设置障碍,拒签、拒搬、拒拆,当“钉子户”,影响和干扰动迁安置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偏亲向友,支持或者帮助策划、教唆亲友弄虚作假,提出不合理要求,阻挠征地征收工作;不准歪曲政策、搞反面宣传,挑拨是非、激化矛盾,散布各种妨碍征地征收的言论或信息。

  《规定》中提到,全市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在征地征收工作中的行为,坚持做到“六带头”,模范遵守“十不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党员干部在征地征收中违反本规定及有关纪律规定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对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条规作出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的,从严从重处理。

  该《规定》适用于全市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市的中直、省直单位党员。对适用范围以外的党员及公职人员,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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