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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赋予辽宁自贸试验区首批省级行政职权133项

  按照***有关通知精神,省政府研究决定赋予辽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第一批省级行政职权133项。这将进一步增强辽宁自贸试验区对经济社会管理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提高自贸试验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水平。

  省政府专门公布了《赋予辽宁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第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目录》,明确了赋权事项的事项名称、权力类型、实施部门及赋权方式。赋权范围主要涉及投资审批、市场准入、便民服务等领域。

  133项行政职权中,按职权类别统计,行政许可83项,行政确认4项,其他行政权力46项;按赋权方式统计,下放90项,委托下放36项,转变管理方式由自贸试验区直接向省直有关部门申报7项;按赋权对象统计,沈阳片区123项,大连片区131项,营口片区133项。

  我省按照“需求导向、依法合规”的原则,积极推进向自贸试验区赋权工作。坚持依法赋权,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国家部委规章未限制的行政职权事项优先赋予自贸试验区实施。坚持按需赋权,由沈阳、大连、营口三个片区管委会依据发展阶段实际先行提出需求清单,省级有关部门对照清单提出赋权意见,基本满足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坚持应赋尽赋,省级各部门坚持把放权作为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最为重要的举措,围绕辽宁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和创新发展,做到“能赋则赋、最大限度赋权”。坚持有序赋权,充分考虑现阶段自贸试验区发展急需,采取分期分批赋权的方式,对片区有需要、能够有效承担、没有法律障碍的省级行政职权先行赋予。

  省政府要求各部门主动与辽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对接,按照“谁赋权、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指导和工作协调,及时处理赋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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