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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违法减分券”令法律刚性减损

通过微信公众号实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查实后除获得微信红包奖励外,视违法情形差异还能获得交通违法“减分券”,在举报人交通违法时可以抵扣。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门推出的举报违法奖励“减分券”,引发争议。(8月13日《新京报》)
   表面来看,对于交通违法行为,鼓励公众进行监督,奖励举报者,这是在邀请公众参与社会共治,也为市民的监督提供了便利,同时也能延伸自己的耳目,提高执法效率,还能让公众起到一种相互监督与制约的作用,可说是好处多多。
   但台州交警鼓励公众进行相互监督的具体做法却值得商榷。比如对于举报者不仅奖励现金还发放“减分券”,这样的做法也并不鲜见,如连云港灌云交警推出过交通违法“优惠券”,拿到券的市民在违法被罚时,可以凭券罚款打5折,还可现场打电话请人答对上述规定就可免罚。对交通违法进行相应处罚及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因为车主存在举报违法的行为,就免掉对车主交通违法的处罚,这是交警在私下篡改执法程序,本身就涉嫌违法,在具体操作中,也可能会出现一些举报者故意诱使司机违法的现象。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对交通违法取证应“着装公开拍摄,杜绝隐蔽或跟踪拍摄”。这也就意味着,交通警察被赋予收集违法证据的权力,市民拍摄的图像则不能作为处理依据。对此还有先例,早在2003年,广州警方就曾经开展过“随手拍”活动。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法照片,认定某车主有违法行为,结果被车主告上法庭,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终审裁定车主胜诉。
   当然,交警鼓励公众进行监督举报,这样的初衷很好,但要慎用“减分券”等奖励办法。对于交通违法等行为,更要严格依法处理,像“减分券”、“交通违法优惠券”等“执法创新”,足以消解掉法律的刚性与效力。
   不能让“减分券”等奖励办法减损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刚性,这样最终只会导致法律的严肃性与执法效果都难以顾及,既损害法律严肃性,又因有失公平、有悖法理,造成法律执行难,造成执法效果不佳。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可以多进行一些执法创新,但要能坚守底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要做到执法效果与法律刚性相兼顾,这样的执法创新才不会是对法律的破坏,而是执法手段上的突破,才会有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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