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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社保卡也可实现家庭共享

  近日,从自治区社保局获悉,自治区本级参保职工(以下称“授权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现已可支付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增加家人之间的互助共济,提高医保使用效率。

  扩大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为:授权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授权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以下称“使用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授权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其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以及批准文号为国药健字的保健食品。

  授权人需先绑定使用人,其个人账户资金方可供使用人使用。使用人在使用授权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时,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授权人的社会保障卡,按规定程序结算费用。个人账户共济使用目前只限于自治区本级基本保险定点医院使用,如本人在自治区本级参保,父母在桂林参保,父母在桂林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用不能使用个账共济,但父母在自治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用可使用个账共济。

  授权人所提供绑定使用人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自治区社保局将对频繁进行授权变更的信息进行监控,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涉嫌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将中止相关授权,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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