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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出台《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11月7日,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娄底实际,娄底市发改委制定印发了《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办法》(娄政办发〔2017〕43号),以下简称《办法》。

  所谓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政府安排政府性资金(含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国省投资补助、市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市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市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办法》明确建立由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明确了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审批权限,应当遵循的相关原则,投资计划制定的流程和法定程序,并要求所有审批事项(除涉密项目外)一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法》从项目决策、概算审核、概算控制、概算调整、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6个方面对市本级政府计划编制、审批、建设、资金管理做了具体规定。

  《办法》尤其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做了严格规定,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不得超过投资估算的10%,原则上,批复的投资概算应作为财政评审、竣工决(结)算的最高限额,财政评审的预算额度应作为招投标、合同文件的最高限额。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竣工(财务)决算不得超过投资概算的10%(不含)。

  《办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项目单位、项目参建单位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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