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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设专项奖补资金鼓励县区(开发区、新区)发展公办幼儿园

  获“省示范幼儿园”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记者昨日了解到,我市对《南昌市学前教育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制定形成《南昌市学前教育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鼓励县区(开发区、新区)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引导民办幼儿园向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激励幼儿园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奖补资金有奖励、补助两种方式

  奖补资金支持对象包括城乡新建、改(扩)建6个班(含)以上规模公办幼儿园、有偿回收城镇小区配套6个班(含)以上规模幼儿园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等。

  奖补资金包括奖励、补助两种方式,支持的使用范围包括:对新建、改(扩)建、有偿回收公办幼儿园和示范幼儿园创建予以一次性的奖励;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集体(街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区域内幼儿就近入学的购买学位补助;其他用于学前教育的支出。

  最高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奖励标准为城乡新建和有偿回收的公办幼儿园,当年已投入使用的按其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奖励;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当年已投入使用的按其改(扩)建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奖励。年度获得“省示范幼儿园”“市示范幼儿园”“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同年获评不同级别的幼儿园只享受一次奖励。

  同时,补助标准分两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学位补助标准:按照市级民办 幼儿园评定类别(A、B、C)和接受区域内就读生源数分别予以每生每年400元、300元、200元补助;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街道)办幼儿园购买学位补助标准:按照省级示范、市级示范、其他幼儿园三级等级和接受区域内就读生源数分别予以每生每年300、200、150元补助。补助资金依据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城镇小区幼儿园回收任务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标情况下达,未达标不予奖补。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支出

  据了解,支持公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街道)办幼儿园的奖补资金用于幼儿园校舍改造和补充玩具教具、图书资料、保教设施设备以及弥补幼儿园日常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支出。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用于补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运行开支,重点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玩具教具、图书资料、校舍维修改造等方面,不得用于人员支出。

  专项资金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对资金使用过程中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见习记者 张代艳 记者 林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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