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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

    2.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5.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纳税风险提示

    纳税人办理缴纳税款需遵循合法方式,一是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二是纳税人登陆海南省地税局门户网站网厅进行办理;三是由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为征收税款。凡不是这三种方式办理的,都属于不符合法定程序缴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办理退抵税申请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经审核(审批)、退库等系列流程,绝不可能通过电话、短信、ATM或网银转账等方式实现,也不需要预缴手续费。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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