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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伐林木未履行监管职责 江苏沭阳县农委被检方起诉 |沸点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因未对盗伐林木者进行行政处理,也没有恢复被盗伐地区生态,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农业委员会被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新京报记者4月3日从宿城区法院获悉,法院于4月2日下午作出裁定,认定沭阳县农委未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于判决生效60日内处理。

  宿城区法院提供的信息显示,2016年1月至3月,男子仲某在沭阳县境内的七处地点盗伐林木444棵。2017年3月7日,宿城区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仲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4万元。

  因案件中涉及的7处地点中有4处在沭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经宿迁市检察院指定管辖,2017年9月29日,宿城区检察院向主管单位沭阳县农业委员会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仲某盗伐林木行为依法处理,确保受侵害林业生态得以恢复,另要求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1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进行书面回复。

  2017年10月31日,宿城区检察院到涉案地点勘验检查,确认涉案地点林地生态环境未得到恢复。2017年12月12日,宿城区检察院向仲某了解,得知沭阳县农业委员会未对其盗伐林木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由此,宿城区检察院认为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于2017年12月18日向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经过审理,宿城区法院认为,沭阳县农业委员会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盗伐林木等行政违法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的法定职责。仲某盗伐的444棵杨树中,有253棵在沭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沭阳县农业委员会应责令违法者消除不良后果,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资源。

  经庭审及合议庭评议,宿城区法院确认,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第三人仲某作出责令补种的行政处理决定。

编辑:戴玉玺 刘喆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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