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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34名责任人被追责


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青海以来,西宁市针对环保督察交办、群众反映的环保领域相关问题,积极开展执纪问责工作,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整改措施不力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截至目前,共问责34名相关责任人。

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反映的群众举报大通县解放路湟水河一号桥附近涵洞常年有黑水排出的问题,经现场督导发现,大通运康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区域内私建三个排水口,将混有煤渣等混合物的雨水经排洪渠排入北川河。同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立即组成调查组赴大通县对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发现大通县环境保护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桥头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在大通县煤炭市场整治和生态环境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大通运康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在无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作为证照齐全企业列入整改保留范围,私建暗管接入排洪渠致使大通运康煤炭经销有限公司长期向北川河排放污水,造成河道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发生。针对此问题,市纪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立案处理。

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县环境保护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桥头镇政府相关责任人员党纪处分5人(其中党内警告处分3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同时由大通县委组织调整1人);由市纪委诫勉谈话2人、谈话提醒1人;责令大通县纪委诫勉谈话3人、谈话提醒4人,由大通县纪委责令相关人员作出书面检查4人,由大通县监察局责令相关人员作出书面检查1人。

近期,西宁市针对城西区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在环保督察期间不按时到岗的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诫勉谈话1人、辞退2人;针对城北区西川环保治理有限公司无环评手续并随意倾倒垃圾的行为,给予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2人;针对大通县住建局、城管局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提出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问题,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内警告处分1人、诫勉谈话1人;针对大通县农牧局、宝库乡处置信访举报问题措施不到位、未能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且未如实报告整改结果等问题,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内警告处分2人、诫勉谈话1人;针对湟中县信访受理编号与核查事项不符问题,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诫勉谈话1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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