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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出台公证执业“五不准”措施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4日讯 (记者李万祥)记者从司法部获悉: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对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提出五项措施,包括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司法部要求,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在强调严肃查处公证机构、公证员违规公证的同时,司法部对加快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大力拓展金融、知识产权、司法辅助等新型领域公证业务提出要求,并明确依法规范公证收费,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完善公证便民利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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