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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运钞车抢劫案被告一审获刑15年 当庭称将考虑是否上诉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距一审开庭9个半月后,辽宁运钞车抢劫案于今天(11月9日)上午一审公开宣判,辽宁营口市中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绪义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记者了解到,被告人李绪义当庭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2016年9月7日13时许,辽宁省大石桥市发生抢劫运钞车案件。运钞车司机李绪义在执行押运任务途中故意未按押运路线行驶,并持***状物劫走约600万元现金。当晚21时左右,李绪义在自家屋内被警方抓获。从其实施抢劫到落网前后不到8小时,涉案赃款被全部追回。

  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中看到,法院审理认为,李绪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运钞车,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李绪义在抢劫犯罪过程中未使用严重暴力手段,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犯罪所得赃款在短时间内被全额追回,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其近亲属有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行为,且李绪义平时表现良好,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李绪义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

  该案辩护律师王殿学告诉新京报记者,从一审判决结果来看,律师的两条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一审开庭时,辩护律师认为,案发后李绪义的妻子带领公安人员到家中将李绪义抓获,应该参照自首从宽;此外李绪义实施抢劫系因生活所迫,也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从轻情节。

  记者了解到,李绪义在庭上情绪相对平静,宣判之后他当庭表示要考虑几天是否上诉。但李绪义家属对这一判决结果并不满意,李绪义的母亲哭着告诉新京报记者,“准备要上诉。”

编辑:戴玉玺 倪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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