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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提高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
    《通知》指出,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2016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人员的待遇,提高数值与去年持平,调整后的待遇水平在2016年的基础上增长6.8%,调整后三项待遇平均水平分别达到伤残津贴人均每月2293元,生活护理费每月132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1124元。
    此次调整的具体标准分为,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费用。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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