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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七种情形下规章应该修改或废止

  12月22日,大连市政府表示,新修订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提出,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要符合营商环境、公平竞争的审查要求。

  同之前施行的《规定》相比,新《规定》明确立法范围,对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

  新《规定》增加了营商环境、公平竞争的审查要求。明确提出:涉及经济发展或市场体系建设类法规草案和规章,还应当就内容是否存在侵害营商环境、不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一并作出审查。也就是说,符合法定权限和制定范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条款内容有涉及经济发展、市场体系建设的,要进一步审查其是否有侵害营商环境的规定,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规定。新《规定》在退回情形中增加了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规定,规定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又不作修改或调整的”,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退回起草单位或建议起草单位重新起草,以此保障公民权利。

  新《规定》还增加了规章清理的内容,明确7种情形下规章应该修改或废止,分别是: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取代的;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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