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沙母婴资讯网聚沙母婴资讯网

丘海主持召开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丘海主持召开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广受社会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罗莉,副主任蒋宇扬、刘恩、高振怀、乔家华,秘书长石岗出席会议。副市长黄敏,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是我国首部食品安全监督专项法规,将在此次会议上提交表决。该条例从“一审”到“三审”历经一年半,期间多次组织立法调研反复修改,是人大主导立法和精细化立法的直接体现。

  同样在此次会议上提请“三审”并将交付表决的还有《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会议还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

  此次会议还听取审议市政府提交的多份报告,包括深圳市2017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报告、深圳市2016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我市人才住房工作情况的报告、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运行和发展情况的报告、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的工作报告,以及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等。


我市将制定食品安全深圳标准

  今后,深圳市民“舌尖上的安全”将更有保障。国内首部食品安全监督立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授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

  建立食品安全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法委主任委员刘曙光表示,食品安全由无害性和营养价值两部分组成。其中,无害性是强制性标准。当前,监管部门将绝大部分资源放在食品的无害性监管上,而对食品的营养价值不够重视。

  本次立法重点聚焦在目前深圳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上,针对上述问题,《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重点研究在几大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领域制定深圳标准,具体包括: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本地消费量大的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等特殊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食品安全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对符合深圳标准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赋予深圳标准标识权。这也意味着,一件食品的质量好不好,深圳市民今后有望通过一个简单的标准来判断——是否贴有食品安全深圳标准的标识。

  达不到声明标准也要受罚

  除了制定食品安全的“深圳标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还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一经公开声明或者标识明示,应当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企业达不到其公开声明的标准,但是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该不该受罚,这在审议时一度引发争议。经研究,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达不到声明标准违背了诚信原则,是一种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当受到制裁,但不宜罚得太重。因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给予其整改期限,期限届满仍不达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设立食品安全总监和督导员

  针对当前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分别明确了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并创设了食品安全总监及督导员制度,重构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食品安全总监组织领导本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监督管理措施,并直接对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配备专业化的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协助食品安全总监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为缓解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不足,《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区政府在社区设立食品安全督导员,履行巡查登记、现场快检、信息收集、宣传教育等辅助食品安全监督职责。

  食品抽查不合格情况要即时公布

  深圳是九成以上食品和食品原料都依靠外部输入的城市,把好检测关,就抓住了食品安全的“牛鼻子”,这是许多代表的共识。

  为此,本次立法突出了对食品安全链条各领域的监管。比如,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等方面的信息。其中,保健食品、婴幼配方食品等政府重点监管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电子追溯体系,通过“电子身份证”实现全过程监控。

  对于抽查不合格的食品如何处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专门增加相关规定: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否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或者销毁。

  同时,食品检验以及监督性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应当在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即时公布,并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提请“三审”

  今后,我市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支持的渠道将更宽,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也将更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干预科研项目评审和验收。《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

  2014年,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批复,这是我国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也意味着,该条例将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财政资金对创新支持范围更广

  创新,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长期以来,我市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主要集中在科研项目上。《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打破了这一局限,对创新进行“全链条”支持——不仅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研发项目,可以由财政性资金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也可以单独就科研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购置和建设给予财政性资金资助。此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试基地建设、科研人员培训、科研所需公共法律服务等等,都可以获得财政资金的资助。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还突破目前只有法人才能申请财政性资金补贴的限制,将申请主体扩大到科研团队负责人。

  为了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要求财政性资金应当逐步减少直接投入方式,综合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投入方式,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项目评审

  在加大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的同时,《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也加强对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监管。

  首先,打破当前我市科研项目评审由本地专家为主的做法,要求“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科研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将国内、国际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作为科研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候选人”。

  其次,明确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组织科研项目评审、验收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或者干预科研项目的评审和验收。

  再次, 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同时,资助科研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达到市政府规定数额的,应当在项目验收前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同样材料只需向同级政府提供一次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要求政府涉及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的登记许可信息实现互联互通。

  对已经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的资料或者本级政府已经生成的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同一或者不同部门办理登记、许可、资格认定或者资金扶持申请等事项时,无须重复提交相同资料。相关部门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申请;确需相关资料的,由受理部门自行调取。

  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制度

  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此次立法的亮点之一。《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结合科技评价制度,创新性地提出建立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制度,要求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合规性声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对拟安排资助资金达到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数额的项目开展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发现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者侵权风险较高的,不予资助。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受财政性资金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实行零容忍政策。一经确认,相关部门应当停止资助,并责令其退回已资助资金,五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

  协议出让土地所建产业用房不得以市场价出租

  此前审议中,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有部分企业通过协议出租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创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新建产业用房用于出租并牟取高额利益,实际上是发展房地产业,违背了出让土地的初衷和市场公平原则。

  针对这个问题,《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通过协议出租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创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新建产业用房依法用于出租的,出租价格不得高于产权归政府或者归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综合性平台所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应的出租价格标准;高出的部分,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没收”。

中英街管理局职能法定化

  旨在打击中英街“水客”走私的《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中英街管理局的行政职能和执法权限得以法定化。

  根据《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英街管理局主要履行七大职责,包括承担管理区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责;依法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协助公安、边防、海关、检验检疫以及海防打私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维护管理区的经营秩序等。

  中英街管理局可以对管理区内人员的通行证实施检查,也可以对涉嫌在管理区内携带违法或者走私货物、物品人员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并通知海关或者海防打私部门依法处理。

  针对中英街内多头管理的现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同时要求建立管理区联席会议制度,由盐田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中英街管理局和市场监管、公安、海防打私、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共同组成,协调管理区内工作,共同联手打击走私行为。

我市修订审计监督条例等三项法规

  今后,审计结果将不再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昨天,《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我市自1998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并立法规定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从当时的情况看,这是特区法规的创新,有利于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法律效力,解决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高估冒领、损失浪费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意见认为这项规定扩大了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我市在相关立法中将上述规定删除。

  鉴于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中介市场已经比较成熟,相关法规修改后,我市将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替代审计机关的结算审计。

深圳布吉劳力派遣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