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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600万一审获刑15年 辽宁运钞车司机提出上诉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 王梦遥)11月9日,辽宁运钞车劫案被告人李绪义一审获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今天(11月16日),记者从李绪义辩护律师王殿学处获悉,李绪义不服判决结果,已提出上诉。

  11月9日,营口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辽宁运钞车劫案。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绪义驾驶运钞车押运过程中,故意未按规定押运路线行驶,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市星河国宝小区西侧路段,用事先准备的***状物体威逼同车四位押运员,并抢走两位押运员的押运***支,并将四人用胶带捆绑制服,后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钢都管理区丰华颐和村小区地下停车场。在停车场内,李绪义从运钞车内抢走三个款袋,内有现金共计600万元,后逃离现场。李绪义将所抢部分赃款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涉案赃款全部追回。

  法院一审认为,李绪义是公安人员在其妻配合下对其住宅进行搜查时发现并抓获的,他既无自动投案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是“确已准备去投案”时被抓获,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其家中虽有巨额外债,但不能以严重危害社会的抢劫犯罪行为,来达到缓解债务压力的目的,因此不构成从轻量刑的情节。

  案件一审宣判后,李绪义当庭表示考虑是否上诉。今日,记者从李绪义辩护律师王殿学处获悉,李绪义不服判决结果,已提出上诉。李绪义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量刑畸重,请求进一步从轻处罚。辩护律师仲若辛和王殿学认为,李绪义家因被拖欠工程款陷入三角债困境,他因生活逼迫铤而走险,应当从轻处罚。

  此外,李绪义辩护律师认为,李绪义妻子带警察实施抓捕,按照最高法院规定至少应当比照自首从轻,一审法院未比照自首从轻有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编辑:戴玉玺 刘喆 校对:范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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