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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网约车无证经营最高罚款3万元

  本报海口8月25日讯(记者邵长春 通讯员罗利明)记者今天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按照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我省已出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的市县,如发现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部相关意见明确: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均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据了解,目前我省三亚、海口等市县已先后出台了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部门还明确了网约车各项业务申请过渡期,如海口的网约车申请过渡期为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过期未取得许可仍在运营的企业、车辆及人员将被查处。目前,神州专车、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已取得了海口、三亚等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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