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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发布

  8月1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在自治区信访局召开。发布会对《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本次发布的《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7月1日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并已实施。《实施细则》立足广西实际,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和落实强化问责、管党治党、治国理政要求的具体体现,将对压实信访工作主体责任、推动广西信访工作科学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此次《实施细则》共五章23条,责任适用的范围更广泛、责任主体的责任更明晰、督查考核的机制更健全、责任追究的情形更具体。

  以往信访工作责任制一般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要求,这次《实施细则》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适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也要参照执行。《实施细则》首次对各级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职责进行细化明确,不同层面、不同主体抓信访工作的责任更加明晰,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

  《实施细则》明确指出了对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群众纪律、信访工作程序,处理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对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10种被追责的情形。在责任追究方式上,《实施细则》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区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集体责任采取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个人责任按照尽职免责、失责必问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分别作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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