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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施行 “严”字当头 损害赔偿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9月1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这部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将对我国核能事业的发展、保障核安全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核安全法全文共八章、94条,分为总则、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是世界核能、核技术利用大国,核电机组在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核安全任务非常繁重。

    法律规定,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同时明确,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

    核安全法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等,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法律规定,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应当向***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在法律责任方面,法律不仅规定了违法的处罚金额和相应处罚措施,并提出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和环保部核安全监管司司长、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郭承站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核安全法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和回应。

    郭承站介绍,按照***的最新要求,法律从“高”制定核安全标准,从“严”加强核安全监管,从“重”强化核安全执法,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加有力地强化能力建设,破解目前面临的发展快、任务重、要求高、能力缺的矛盾。

    童卫东表示,制定核安全法的目标是“绝对安全”,要确保万无一失。这部法的亮点,就是“严”,包括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

    核损害赔偿,是核安全法中广受关注的一个规定。童卫东表示,法律规定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了一旦发生核事故,核设施营运单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管有没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核事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极少的情况下,如战争、武装冲突等,才排除其责任,像重大自然灾害都没有排除在应承担责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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