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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监察机关应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制约

  12月23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监察法草案。针对草案中与监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令狐安建议明确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监察法草案一审稿第十条对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作了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将这一内容作为监察工作的原则在总则中作出规定,并规定监察机关行使有关职权时与其他机关的关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一审草案中有关规定合并后移至总则,作为第四条,并修改为: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针对“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表述,在分组审议时,令狐安委员指出,现在对司法机关含义解释不尽一致,有的说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法院,有的说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令狐安说,宪法中提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章节的时候,表述人民法院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应当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他建议,借鉴这一表述,建议将“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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