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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消费维权案例看看这些“坑”你遇到没

  记者 李童彤

  春节长假前,记者联合我市多个工商部门公布了一系列新春消费提醒,受到众多市民关注。

  近日,綦江区工商分局及当地消委会向实况新闻-重庆时报平台发布一组2017年度消费维权案例。其中部分案例与未成年人有关,很典型,可解答家长疑问。

  案例一

  热水袋烫伤婴儿

  2017年5月22日,綦江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沈某投诉,称他于2016年11月24日在该区打通镇大罗街上穆某(经营百货的个体工商户)处,拿到了由她向打通镇从事百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缪某处代购的两个2000ML塑料热水袋,价款12元。2016年12月10日约15时,因孙女沈某(六个月大的婴儿)尿床,尿湿了自身穿戴的衣物和床铺,便用一个热水袋装满热水,放置尿湿处烘烤被褥时,热水袋发生了破裂,流出的热水烫伤了还在床上的婴儿沈某的下肢。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果。

  “使用商品受伤享有赔偿权利”

  当地消委会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销售者缪某坚持认为是消费者没按照使用说明进行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热水袋破损,消费者沈惠坚持认为是热水袋不合格,爆裂开使热水溅到婴幼儿身上导致烫伤,执意要求销售者对其补偿医疗费。经过几番沟通协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投诉人缪某一次性补偿给投诉人沈某医疗、陪护、务工、交通以及后续医疗等费用共计2万元。

  根据消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以上规定, 销售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二

  美容产品标识不全

  2017年2月,经人介绍,消费者杨女士在綦江某美容院购买了19800元的美容产品(臀浴保健养生药品),但待收到首期产品后,杨女士发现产品规格、成分、生产日期等标识不全,担心功效有问题,便与商家多次沟通协商退货、退款,但未果,遂投诉到当地消委会。

  “误导消费者购买可退货”

  当地消委会人员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两次现场调解和多次电话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美容院分两次全额退回杨女士购货款19800元。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等。并且,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发现购买的美容产品规格、成分、生产日期等标识不全,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的诉求应予支持。

  案例三

  更换三包期内的苹果手机被拒

  消费者何先生于2017年5月5日在綦江某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2889元的苹果6手机,使用3天后发现手机发烫,通话有电流声,后经苹果售后维修检测为间歇性故障,同意换机。5月17日,换回的手机又出了问题,何先生揺晃手机时发现设备内部发出响声,但这一次的检测结果为未发现硬件故障,售后拒绝换机,何先生向当地消委会请求协调。

  “经营者应当承担三包义务”

  綦江区消委会专家对本案进行分析,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三包期内,消费者在正常使用手机的情况下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三包义务。因此,消费者要求换机或者退货的诉求应予支持。

  案例四

  未成年人私自拿家里钱买手机

  2017年11月25日,消费者刘女士12岁的儿子在家长未知情况下,私自拿家里钱在綦江区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1290元的魅蓝5S手机。事后,刘女士发现后,领着儿子前往手机店与商家协商退机未果。

  “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此起投诉中,家长刘女士不接受孩子私自购买手机的行为,因此该手机购买行为无效,投诉人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购买手机的费用。

  案例五

  新车前车门漆色不均

  消费者陈某于2017年5月23日,以7.58万元的价格在綦江某车行购买了一辆“海马”轿车。购车使用后,在洗车过程中,汽车美容店员工发现该车两侧前车门油漆出现颜色不均异样,怀疑系擦挂车做漆。陈某被告知后,到多家汽车保养店鉴定,均被认定其车门油漆为补漆,遂与汽车经销商联系,要求给予赔偿或者换车。但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果。

  “销售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

  当地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经查,消费者陈某投诉基本属实,通过取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向消费者陈某赔偿1.2万元,并赠送保养2次。

  本案调解过程中,销售者多次提到该车瑕疵不是由自己导致的,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质量法相关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本案例中,销售者与消费者具有直接买卖合同关系,销售者从汽车总代理商处提车时,未认真履行车辆外观喷漆情况的查验职责,导致瑕疵车流入市场,销售者理应先承担赔偿责任,待赔偿后再组织相关证据向汽车总代理商追偿。

  案例六

  缴了定金的房屋被销售

  2017年7月11日,綦江区消委会受理了消费者李某的投诉,李某于2017年7月1日在綦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缴纳定金10000元。事后,开发商单方悔约,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房屋也被销售,同意退还定金。李某认为房地产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遭该公司拒绝。

  “收受定金不履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经綦江区消委会多次调解,纠纷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商退还消费者定金10000元,并赔偿消费者损失12800元。

  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案例中开发商单方悔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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