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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经历三个阶段未来这一点要坚持

  原标题:证监会首席律师:市场开放对资本市场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20日,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在京表示,外国投资者机构参与度的提高,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监管能力和监管方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盛佳鹏 摄

  中新网北京12月20日电 (记者 陈康亮)20日,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在京表示,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明显加快,外国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等方式,加大力度投资境内的证券市场,近期多家外国控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获批。外国投资者机构参与度的提高,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监管能力和监管方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焦津洪是在当天由中国新闻社主办的“国是论坛2018年会”上作如是表述的。

  焦津洪指出,中国资本市场规模已居于世界前列,与此同时,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从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来看,大致可以分成这样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90年到1998年的,可以叫做前证券法阶段。焦津洪认为,这一时期资本市场刚刚建立,主要是靠地方和部门制定的一些法规性文件,包括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但是没有专门的证券法。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8年到2005年,可以叫做旧证券法阶段。焦津洪认为,1998年我国制定第一步证券法,确立了股票发行的核准制、分业经营管理等证券市场的资本制度,2003年制订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样以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证券法律体系初步的建立起来,初步搭建起来。

  第三个阶段是2005年以来,可以叫做新证券法时期。焦津洪认为,2005年我国对证券法和公司法进行了比较大的修订,根据市场发展的一些新的形势,拓宽了市场创新的空间,完善了证券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客户资金的存管上市公司收购等一系列的制度。此后证监会以此为契机,对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先后推动制订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期货交易法律条例等法规,重新制定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国家针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最新情况,先后完善了刑法相关规定,也就是刑法修订案六和刑法修订案七,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基本上形成了由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期货条例等900多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较为完备的证券法律体系。

  焦津洪进一步指出,总结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经验,一方面是大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另一方面是结合中国国情,不断学习、试错,努力找到一条既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一致、又适合中国国情的路径。

  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例,焦津洪表示,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门一道,根据中国国情,探索建立了调解、仲裁、监管、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和救济模式,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高度评价。

  焦津洪认为,回顾28年的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历程,虽然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与成熟资本市场相比仍然存在不少差距。当前中国已开启新一轮改革开放,资本市场发展面临着新情况、新挑战。

  面对新挑战,焦津洪认为,下一步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应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修订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包容性和可操作性。当前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最急迫的任务是加快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刑法等法律的修订,为正在实施的一系列资本市场重大改革和开放,提供强有力和持久的法律保障。证监会将积极支持和配合立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完)

 

责任编辑:吴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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