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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意见》

省住建厅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意见》
让本地居民享受海南发展成果和住房红利

  ■ 本报记者 孙慧 通讯员 符策栋

  3月31日,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容做了解读。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政策的出台目的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省委七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好《决定》、“76号文”等文件要求,有效化解本地居民因房价上涨带来的住房压力,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住房问题,让本地居民享受到国际旅游岛建设成果及住房红利,提高本地居民获得感、幸福感。

  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次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同时兼顾原保障体系和市场体系,与之接轨。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关于“本省居民的基本性需求由政府来保障,投资性需求靠制度来限制,省外享受性需求由市场来调节”的指示精神,参照其他省市做法,此次意见提出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以及实施棚户区改造,满足本地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省内外居民的租赁住房需求;有序开发商品住宅,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与原来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相比,此次政策增加了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2类保障性住房将逐步并轨至共有产权住房,或转轨到限售商品住房。同时,我省还要求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是新的保障和供应体系的主要亮点。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说,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是为了解决既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又买不起商品住宅的“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已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试点。《意见》借鉴了相关省市的经验,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的概念、供应对象、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方式、销售均价、购房人产权份额确定等相关内容。

  除了供应多项和建筑面积有限制条件以外,为确保建设质量,《意见》对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方式也有要求,一是建设用地要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在销售价格上,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考虑居民家庭购房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购房人产权份额确定也要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宅价格的比例确定。

  《意见》还提出开发面向本省居民的限售商品住房。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指出,开发限售商品住房是为了满足买不起商品住宅的本地居民家庭的住房基本需求和改善性需求,使本地居民有足够的获得感。

  《意见》也进一步细化了租赁住房政策。在房源供给上,支持企业通过新建、自持、租赁、购买或改造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在建设管理上,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相关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搭建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等。

  明确各类住房从开发至交易的市场管理制度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市场上保障体系各类住房的开发建设、交易和退出管理制度。

  在规划、建设、销售(租赁)和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在核发各类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须注明项目类型,便于加强后续管理。对带有保障和支持性质的各类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且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

  在市场转让管理方面,《意见》参照原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提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同时,为充分发挥相关住房的保障和居住功能,《意见》提出了“体内循环”的要求,即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转让的,其转让对象须符合相应购房条件。

  在退出管理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退出机制,明确对虚报瞒报骗取上述住房,拒不退出,以及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等行为的惩戒措施。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指出,为便于具体操作实施,《意见》第六部分统一明确了有关事项。如,明确带有保障和支持性质的各类住房不受我省商品住宅年度建设指导性计划限制;棚改安置住房和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受限制;“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的具体范围界定;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并轨或转轨要求等。

  值得一提的是,为有效杜绝在实际操作中的各种徇私舞弊、寻租和腐败问题,我省还要求省住房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出台各类住房的具体操作管理办法,明确住房供应对象、申请流程、资格审查、公示、转让、退出、违规惩戒等具体要求;要求各市县政府严格审查各类住房的申请资格,严格加强管理,对有关政府工作人员违规分配住房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和追责。

  (本报海口3月31日讯)

  限售商品住房销售对象

  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中无房户、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家庭,或经省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的人才

  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

  各市(县)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并优先向其无房居民家庭出售

  限售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

  以90平方米-120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销售价格应低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宅价格

  共有产权住房套型建筑面积

  以60平方米-9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100平方米,销售均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制图/孙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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