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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首现中纪委“每月通报” |政解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昨天,中纪委“每月通报”栏目发布了今年1月份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情况,其中首次出现了“政务处分”这一提法,以替代原有的“政纪处分”。

  据通报,今年1月份,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058起,处理5***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327人。其中,地厅级、县处级、乡科级及以下分别为44人、522人、3761人,乡科级及以下人数占比近九成。

  这并非“政务处分”第一次出现在对纪检监察部门的新闻报道中。

  去年11月,新华社在报道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成果时,就提及三地均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并调整处分审批权限,依法对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作出处置。据报道,去年1至8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给予“政务处分”284人、1180人和951人。

  解读1:为何用“政务处分”替代“政纪处分”?

  据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以“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

  据介绍,监察委员会组建后,监察对象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改革前使用的“政纪处分”,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范围过窄。“政务处分”的使用对象范围更宽,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包括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体现了权责对等、失责必究的基本精神。

  “政务处分”之所以中央纪委“每月通报”栏目中出现,是因为今年以来,各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相继成立并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迅速有效开展工作,依纪依法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政务处分”的操作仍在探索之中。一周前,《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发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王臻的文章,探讨“政务处分”和原“政纪处分”的解除问题。该文称,当前,关于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监察委员会作出的“政务处分”的解除问题,理论认识不同,实践做法不一,亟待统一和规范,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解读2: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如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据中纪委网站消息,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完成调查和审理工作后,经集体研究,提出(拟定)政务处分意见。

  (2)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应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意见,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被监督单位无异议且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派出机关备案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被监督单位有异议或者拟作出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

编辑:艾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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