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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

    

B03版

  近日,新文化记者从长春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应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权利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有自行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赡养人应当予以尊重。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赡养人要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

  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义务。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无力承担费用的,赡养人应当提供照料护理所需的费用。

  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未定期探望的,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老年人联系或者向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反映,督促其前往探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老年人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老年人退休前所在工作单位发现赡养人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其他家庭暴力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措施,必要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子女以及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房屋等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照顾,应优先分配适于其居住的楼层,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

  在农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经济困难且成员均为老年人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房屋改造。


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向八十至八十九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按每月每人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向九十至九十九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向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扩大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济、养老和医疗等方面给予扶助。

  独生子女的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地铁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实行费用减免,对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实行优惠乘车。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轮椅、开水、纸杯等助老服务设施。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馆(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鼓励场所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公安机关为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

  据悉,长春市民如想反映修改意见及建议可于2017年12月27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幸福街1888号)或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新文化记者 刘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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