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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律重罚“刷单”,还网购朗朗乾坤

近日,进入到审议程序的两部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审议稿》,不约而同地将电子商务“刷单”明确为违法行为,前者甚至将其置于罚款200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的重罚之下。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网络刷单行为实施最严重的双罚制。

一年一度的“双11”网购狂欢又来啦。在这样的时间节点,舆论聚焦电商修法声音,特别是放大“罚款200万”这样的字眼,对时下猖獗的网络“刷单”行为无疑是当头棒喝,网上一片叫好声。是的,“剁手党”苦于电商“刷单”久已,面对网上琳琅满目的商品,本来可以将店家的销售量、好评率等作为选购的依据,但不知何时开始,“刷单”让这些数据真假难辨,无所适从的消费者如同走在充满消费陷阱的虚拟世界。

消费者被虚假信息诱导,最终可能花了高价却买了“窝心”;而一些不良商家、“刷单”服务提供者,却赚得盘满钵满。更可怕的是,长期以来,“刷单”形成了一条黑色利益链,链条上的参与者肆意制造虚假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这不仅对其他诚实经营的商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且实质是对消费者的严重欺诈。

网友@江德斌认为,重罚“刷单”有助遏制网购虚假繁荣。其在海峡风网站的文章写道:“逐年增长的‘双11’等网购促销节里,究竟掺入了多少虚假销售额,将会随着新规实施,得以露出真面目。历年电商促销业绩报告里,均存在一定的虚假交易,备受外界质疑,甚至有人认为多半是‘刷单’,从维护行业健康发展来看,打击‘刷单’、挤水分确有必要。”“刷单”造成电商数据严重失真,进而可能对政府产业政策、企业经营规划等造成误导。

电商等互联网新业态,很大程度上是“眼球经济”,对消费者的注意力、吸引力的影响决定经营者的收益,通过“刷单”吸引消费者关注,并购买自身商品,这本身就是消费欺诈。《新京报》作者朱巍认为:“不论消费者其他权益是否在后续的交易中受损,刷单促成的交易本身就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愿。所以,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次修法时,将刷单交易作为消费欺诈的类型,一旦消费者被骗交易,不论是否有损害,都可以依法享有4倍赔偿。”

多数违法行为的猖獗,都是源于收益很高而违法成本很低,网络“刷单”亦如此。“刷单”等电商“毒瘤”,是时候由法律出重拳予以解决了。整治电商“刷单”等行为,要大幅提升违法成本,让“刷单”链条上的参与者都痛到心里。同时,推动电商平台加强“反刷单”技术研发、加强平台进驻商家自查自控,最终还消费者一个清朗的网购环境,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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