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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债转股机构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倩蔚)7日,银监会网站发布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债转股实施机构需有银行出资人,并需经银监会批准设立。最低资本要求不低于100亿元,办法列明了债转股实施机构的经营范围,列明了四类债转股“黑名单”。

    意见稿中,银监会统一了商业银行新设实施机构的命名形式,即采用“字号+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形式。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

    注册资本方面,意见稿要求实施机构应当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商业银行作为出资人,其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并且需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银监会表示,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债转股,顾名思义即是将债权转化为股权,是一种债务重组,也是处置不良资产的常用方式之一。债转股使得企业的债务减少,注册资本增加,原债权人不再对企业享有债权,而是成为企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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