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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死捡拾小狗或承担刑责

近日,“成都女子捡狗后索要报酬不成,将小狗从6楼摔下致死”的消息在朋友圈热传,引发关注。
   21岁女孩小吴是四川南充人,在成都上班。半年前,她养了一只可爱的柯基犬,取名“莱恩”。去年12月23日,莱恩丢失,通过半个月的寻找,小吴得知34岁的成都女性何某收养了她的小狗,但协商多日,对方始终不愿归还。期间,何某甚至提出让小吴重新给她买一只狗等过分要求。今年1月11日,小吴到何某楼下要狗未果,遂打电话报警。民警和小吴在何某6层的家中未发现“莱恩”,下楼后却在何某家窗下的地面上发现了“莱恩”,当时小狗嘴角流血,奄奄一息。经抢救,“莱恩”因伤势过重死亡,医生说系高空坠伤致死。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12日凌晨,何某在派出所向小吴道歉,小吴要求追究何某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她所有损失。
   昨日,何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小吴的狗不是她故意摔死的。小吴在楼下讨要狗时,她想用绳子把小狗放下去,结果绳子突然断了。“我错了,向小吴和所有人深表歉意”。
   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挺认为,何某涉嫌将捡拾的小狗摔死,其行为或涉嫌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应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可能涉嫌犯罪。《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欧阳挺指出,根据四川省高院的意见,“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狗属于一般性财产,经鉴定后价值超过5000元的就涉嫌犯罪,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如果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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