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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发文“松绑”债转股 放松尺度被称大超预期


1月26日,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以及“一行三会”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结合此前金融机构在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境,从扩大资金来源、转股债权范围、债转股企业类型和债转股模式等多方面着手解决。记者结合多位受访专家的共同观点,梳理《通知》中的主要亮点。

亮点一:

不再纠结于纯粹的转股

《通知》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化方案,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

“过去市场有争议,有的人认为债转股就只能将债权转股权,不能做成明股实债或者债转债等方式,但《通知》允许股债结合的综合化方案,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进来。毕竟纯粹转股的潜在收益有限、风险较高,而股债结合在不同的时期能起到平衡作用,通过股和债的分层吸引到不同的投资者进入。这一条是一个非常大的观念转变和厘清。”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说。

亮点二:

银行联手股权投资机构

《通知》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联讯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李奇霖对记者表示,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允许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开展债转股,可以实现两类机构的优势互补,并减少明股实债的问题。

“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不缺项目和资金,但专业化的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是他们的优势;相反,股权投资机构的优势是股权投资管理的专业能力,但在项目和资金方面则不如银行。两者优势互补,可以产生很多机会。”李奇霖说。

更为重要的是,李奇霖强调,银行缺乏专业化的股权投资管理能力,这是导致此前大部分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做成明股实债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股权投资机构所做的股权投资项目通常都是真股权,两者合作也利于缓解明股实债的问题。

亮点三:

债转股不再是国企专利

《通知》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符合《***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规定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在此之前,债转股主要针对国企降杠杆。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2017年7月发布的《2017: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调查报告》显示,从已签约的项目情况看,国企是本轮债转股企业的主体,占总签约规模的比重高达98%。而企业所在的行业集中在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较为突出的领域,尤其是煤炭行业比重最大,占总签约规模的近一半。

市场人士分析认为,《通知》不局限于国企,民企甚至是外资企业等都支持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这将利于市场扩容,提供债转股市场的活跃度。

亮点四:

允许转股的债权范围扩容

《通知》表示,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

这一条变化最大的意义或在于,将为企业信用债违约提供一条可行的解决之道。曾刚表示,过去信用债违约后,不少债权持有人都提出能否把债权转为股权,而且意愿很高,这说明这个需求很大。另一方面,信用债流动性较好,将信用债转股或许比将贷款转股更易操作。

“持有信用债的主体不仅仅是银行,还有券商、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将信用债等债权纳入债转股范围内,意味着将有更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参与到债转股中,这对于发挥他们的专业作用、推动债转股市场发展将有很大好处。”曾刚说。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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