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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保案件中的适用

  原标题:最高法: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保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今日(11月7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要求,要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案件中的适用,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理中探索将环境资源生态价值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意见指出,要积极稳妥审理乡村生态补偿案件,推动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受偿的工作机制。依法妥善审理在发展乡村生态旅游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和人身、财产损害等侵权纠纷案件,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

  对于环境资源行政案件,要依法妥善审理,促进环境行政执法的法治化、规范化。依法审理涉及乡村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行政确权案件,加强对乡村自然资源的保护。依法妥善审理生态功能区生态移民和生态补偿等相关行政案件,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依法妥善审理因乡村环境监管、污染物排放许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禁牧轮休以及环境保护税等税费征收引发的行政案件,支持和监督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

  意见要求要及时受理和审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乡村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和配套机制。依法妥善审理法定机关提起的乡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追究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污染乡村环境、破坏乡村生态刑事案件,意见要求要依法妥善审理。依法严惩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和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犯罪行为,筑牢乡村生态环境安全司法保护屏障。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理中探索将环境资源生态价值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对因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损害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保护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新京报记者 何强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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