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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通知

王梦强(男,身份证号:4323011963****0034)、熊雅玲(女,身份证号:4323251973****370X):

根据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黔六中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王梦强、熊雅玲对原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借款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铅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借款本息12262455.51元和诉讼费用9537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于2015年11月改制组建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由本行承接。王梦强、熊雅玲持有的原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因王梦强、熊雅玲本人未办理股权确权手续,已转入本行其他应付款科目管理,未确权股金及未领取股红现金价值人民币563339.62元。现本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向王梦强、熊雅玲主张债务抵销,以王梦强、熊雅玲在本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原六盘水市钟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确权股金及未领取分红现金价值人民币563339.62元抵销上述王梦强、熊雅玲应当承担的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铅厂借款债务563339.62元。对于未抵偿的本行债权,王梦强、熊雅玲仍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项债务抵销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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