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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乡法官服判息诉四大“利器” 促使一至七月家事案件零上诉

  在广西最北端,湘黔桂三省界坡以南的方圆百里,三江侗族人民世世代代息居于此。在这个千年侗寨特有的诸多风土民情中,“行歌坐夜”是当地侗族青年男女谈情说爱的独特方式,以此建立的纯真感情,直接促成了许多婚姻家庭。在这种独特的婚恋方式背后,也伴随着许多处理家事纠纷的习俗和观念,比如过错一方要放炮“洗脸”(赔礼道歉的方式)、女方提出离婚要退还彩礼、赔偿婚礼费、子女随父不随母等等。然而,当家事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法律与习俗的冲突,法官按照常规调解往往难以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也难以让当事人服判。为了做好新时期家事案件审判工作,努力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中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更好服务于三江人民的司法需求,三江县法院根据本地家事案件的特点,探索出有效处理当地家事纠纷,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四大“利器”。四大“利器”的运用,调解、撤诉、服判效果明显。从今年一至七月家事案件情况来看,该院共受理家事案件202件,审结170件,结案率为84.16%,其中调解67件,撤诉53件,调撤率为70.59%,上诉率为零。

  利器一:“双语”法官发挥语言沟通优势。三江县法院合理安排“双语”法官到各个法庭,发挥其在家事案件审理中语言沟通的优势。在三江县境内居住的多数为少数民族群众,许多当事人只会讲当地方言,语言沟通上的障碍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更不利于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三江县法院在家事案件较多的良口法庭全部安排了精通当地方言的“双语”法官,同时在其它有家事案件的审判庭也安排一定数量的“双语”法官,确保家事案件审理调解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语言沟通的顺畅。

  案例:家住三江县独峒镇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莫某与杨某都是小学没毕业的普通农民,他们均不会讲普通话或者桂柳话,只会讲当地的侗语,双方因“外遇”问题和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互相指责和谩骂,闹得不可开交,杨某还动手打过莫某,导致夫妻矛盾加深。为了缓和双方的矛盾,精通当地侗语的案件承办法官在开庭前用侗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因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在语言上毫无障碍,当事人可以把夫妻双方矛盾背后的原因清晰地讲述给法官听,让法官准确地了解他们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从而在开庭审理时有针对性地引导他们进行陈述和答辩。通过法官在庭前、庭中、庭后多次用当地的侗语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后当事人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领到调解书的莫某高兴地用侗语跟承办法官说:“我以前听说法院、法庭,就觉得那是抓人去坐牢的地方,感觉很威严,还有点害怕,而自己又没有什么文化,只会讲侗话,担心自己的很多委屈没法说出来,现在好的,有您为我们作主,我可以放心地讲侗话,现在问题也解决了……”。

  利器二:利用村委、“寨佬”的协助。家事案件的承办法官主动与村委、“寨佬”的联系,取得他们配合,利用他们在家事案件调解中的积极作用。三江县边远乡村的一些少数民族群众,甚至部分当地的村干部都认为,包括家事纠纷在内的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产生后,应当先找村委、“寨佬”,如果哪个当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诉,他们往往难以接受和理解。针对这一特点,三江县法院的各个派出法庭,积极与当地村委、“寨佬”联系,根据案件的特点,在审理中的恰当时机,邀请村干部、“寨佬”参与调解,利用他们熟悉当地民俗民风的优势协助法官调解案件,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案例:从小居住在同一村屯的罗某与石某,经双方父母撮合,于2012年12月按当地农村习俗举办结婚喜酒并开始同居生活,后补办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彼此了解,加上双方都很内向,婚后没有好好沟通交流,没能建立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同居不久便各自外出务工,互不联系和沟通,打工回来也是各自回各自父母家,长期分居。因双方原本就是同村人,双方的家人及其亲属都是彼此熟悉,当女方罗某向石某提出离婚时,消息在这个村子一传开,村民议论纷纷,女方罗某感觉舆论压力极大。而对于男方石某来说,也知道双方无和好的可能,但知道当地男多女少,自己以后难以娶到老婆,故不同意离婚,除非女方赔偿其办喜酒和送给女方彩礼的损失才同意离婚。通过法官做男方的思想工作,向其解释法律规定,男方也知道像他们这种情况,赔偿办喜酒的损失和退回彩礼是得不到法院判决支持的。通过本案的审理,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的矛盾,已经上升为当事人双方两家人的矛盾。鉴于双方当事人的家人及亲属都是同一村寨的村民,属于熟人社会,又是在风俗习惯较多的边远村屯,故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邀请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委会成员以及在本村有一定威望的“寨佬”一起参与本案的调解。最后,在法官和村委、“寨佬”的共同努力下,女方按当地习俗给男方一定补偿后,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一起闹得“满村风雨”的离婚案至此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利器三:合理确定诉讼中的“冷静期”,并邀请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参与调解。由于一些案件当事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法官的调解工作往往难以推进,为此,除了一些争议不大的家事纠纷案件尽快审结以外,对争议较大、当事人态度强硬、易有过激行为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适当将开庭时间或者宣判时间往后推,给当事人一定的“冷静期”,并适时地找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文化素质相对较高的亲属进行交流沟通,让他们再转达承办法官的意见和建议,这一举措往往更容易收到良好效果。

  案例:“法官,开庭的结束时候,能让我先走吗?因为我担心一走出法院大门,我就难以逃脱他的控制了……”一脸委屈的原告王某对承办案件的吴法官说。通过了解,被告孙某是个难以沟通、性格暴躁、行为极端的人。对于王某提出离婚及子女抚养要求,孙某难以接受,并扬言要打要杀。对于这样的案件,承办此案的吴法官仔细分析研究,并主动与被告的一些亲属联系沟通,多方了解被告平时的性格、为人等方面,在对被告有了较为准确的“把脉”后,决定把开庭日期尽量往后推,给被告二个月的“冷静期”,并邀请与被告关系密切的亲属协助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通过法官多次电话沟通和被告亲属的协助劝说,被告在开庭时态度明显缓和,保障了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并在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不上诉,同意法院的判决。

  利器四: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努力让当事人理解法院的判决。家事纠纷案件的许多当事人之所以不服判决,除了不了解、不理解法律规定外,还与当地的风俗习惯有关,当事人往往会以当地的其它同类型纠纷的处理结果(包括他人的同类型纠纷在当地村委、“寨佬”的调解下达成的协议)为样板来审视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为了给当事人释法析理、解疑释惑,办案法官在判决作出后,主动与当事人联系,耐心做好判后答疑工作,许多原先不服判决准备上诉的当事人,最终接受了一审判决。

  案例:“法院判我们离婚,怎么一分钱也没判给我,我可是一点过错也没有,是她嫌我家穷要离婚的,我们同村的别人家的老婆离婚,男方都得二万块……”面对法院的判决书,一脸疑惑的孙某不解地问承办法官。因承办法官是对当地风俗习惯较为了解,对于孙某的疑问,承办法官从法律规定、当地风俗习惯、调解的自愿性、个案的不同情况等方面耐心地向当事人进行讲解、劝说,通过法官一个多小时的说服工作,原本声称一定要上诉的孙某最终表示服判。

  据悉,三江县法院法官在办理家事案件过程中,有时会接听到这样的电话:“我是某某村委主任……某某某是不是到你们法院告状了?这事我们怎么不知道……”可见,在三江县的一些村寨,有纠纷先找村委、先找“寨佬”,这是他们历来的习惯,这一习惯一直延续至今。

  今后,三江县法院将利用家事案件审判改革的有利契机,结合当地家事案件的特点,不断完善家事案件审判工作制度,探索出更加科学、更加高效、更加便民的有利于处理当地家事纠纷的工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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