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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1月26日上午,翟某某对平乐县人民政府、平乐县张家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裁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在平乐县人民法院开庭。平乐县副县长余和登代表平乐县人民政府出庭应诉,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到庭参加了旁听。这是2015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平乐法院首次受理被告为县政府,副县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2017年4月,原告翟某某向被告平乐县张家镇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要求政府对其主张的土地权利进行确认。平乐县张家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驳回原告确权申请的裁定。翟某某不服该裁定,向平乐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平乐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张家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裁定。翟某某不服复议结果,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现场气氛严肃,在将近1个小时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原告陈述了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则阐述了答辩意见。原被告围绕原告全家已由平乐县张家镇迁入柳州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是否还享有原承包土地使用权、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平乐县行政首长带头出庭应诉,对平乐县各部门贯彻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制度,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防止出现“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机关总结工作,发现存在的不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向社会展现出敢于负责、勇于接受监督、尊重司法的行政机关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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