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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因求职误入传销?法律人士给您讲一讲


新华社图

东莞时间网讯(记者 李金健)今年7月,大学毕业生山东小伙李文星在求职过程中误入传销组织,最后不幸在天津静海区一水坑中被发现,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因为传销不幸遇害的不只李文星,内蒙古的大学毕业生张超、湖南长沙大二女学生林华蓉皆因身陷传销组织而失去生命。

8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对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坚决铲除;加强对重点招聘平台的排查,严肃处理传播涉传信息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那么,如何识别传销、防范传销、抵制传销,避免因求职误入传销,本期《法治东莞》邀请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波讲讲和传销有关的法律知识。

参与传销是违法犯罪行为

邓波说,近年来,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值得市民们高度警惕。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正式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不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违法犯罪,参与传销同样也违法。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拘役或劳动教养,一般参与者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七条对传销行为进行了列举,以下这些传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一般认为,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是拉人头型传销,第(二)项规定的是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第(三)项规定的是团队计酬型传销,即多层次直销。根据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只要具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这三种类型之一即是传销。

五种情形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邓波说,传销案件中,有五种情形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邓波说,入伙费、拉人头、团队计酬是传销团伙的三大特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

求职不上当,教你这三招

第一招:利用招聘信息开展“反侦察”

现实生活中,求职者可能通过报纸、网络、论坛或熟人介绍等方式获取招聘信息。为避免落入求职陷阱,建议劳动者选择可靠平台获取招聘信息,且在投递简历或与招聘单位取得联系前,应利用已知的招聘信息展开“反侦察”。比如:

1.如招聘信息中包含公司名称,则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该公司是否进行了工商注册,注册地址与招聘地址是否同一;登录裁判文书公开网,查询该公司是否存有大量劳动争议纠纷或大量债权债务纠纷;对该公司企业信息进行查询,核实网络上是否有对该公司投诉、举报。

2.如招聘信息中包含有电子邮箱、联系电话,则核对招聘邮箱后缀是否该公司企业邮箱;核对招聘电话是否该公司办公电话,是否是该公司在114、12580等平台或官方网站中留存的办公电话等。如经过查询,该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或联系方式有误、或有其他明显疑点,则求职者应加以警醒。

第二招:利用面试机会“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面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过程。因此,建议求职者充分利用面试的契机,“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对招聘公司的真伪、优劣加以甄别。比如:

1.约见的面试地点。面试地点是否是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地、是否是该公司的实体办公地,二者是否同一地址;公司办公地是否存在“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等情况;公司的办公场所是否正规,公司的办公环境、办公条件是否与其招聘信息中介绍的公司规模相符等等。如约见的面试地点在咖啡厅或者居民小区、民房等不具备基本办公条件的场所,则对于该类企业谨慎入职。如约见的面试地点过于偏远,则即使对方表示提供食宿、报销交通费用等,也不建议求职者应允面试单人前往。

2.面试的要求。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基于用工要求,在面试时要求求职者出示学历证书、资质证书、离职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在面试过程中,对于劳动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岗位匹配程度等进行询问,甚至是事前安排笔试。如在面试环节,招聘单位对于以上内容毫不关心,仅着重于强调本公司的发展远景、劳动者入职后的高薪及优厚待遇,那么显然该招聘单位的言行在相当程度上有违一般常理,求职者应加以警惕。

第三招:依法拒绝扣押证件等不合理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劳动者说明与工作相关的基本情况,但用人单位依法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等证件的,也是不应以介绍费、培训费、户口保证金等理由向劳动者收取钱款的。因此,如求职者遭遇到上述情形,应提高警惕,对于招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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