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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改建应尊重房屋所有权人意愿

    本报讯 (记者 黄乔)9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记者了解到,三审稿就旧城区改建征收工作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意愿。

    今年7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二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认真研究、论证和完善旧城区改建征收相关制度,既要注重征收工作效率,也要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余捷介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属于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但实践中,往往因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情形难以准确区分而引发争议,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因旧城区改建的征收进行通盘考虑,设定统一规则,在征收程序中对旧城区改建作出特别规定,以充分尊重和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

    为此,三审稿就旧城区改建征收工作又增加了两条规定:

    一方面规定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征询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依照条例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二是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总户数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签约总户数不足百分之八十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区县一级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目前,该条例还在审议中。

责任编辑: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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