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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2010元/月

  12月4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12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三档。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此次调整后,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4元。

  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档确定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据悉,这是宁波近7年来第6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上一次调整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当时的标准分别是1860元、1660元、1530元。

  市人社局提醒,最低工资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可以拨打12333或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通过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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