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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包将成呈堂证供电子证据戴

  原标题:你所发的表情包将成为呈堂证供:电子证据戴上“证据之王”的王冠?

  “你所发的表情包将成为呈堂证供!”

  这是广州南沙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后网友的评论。

  在这个基层法院出台的规程中,微信、QQ等互联网工具的聊天记录将能够直接成为法庭证据,而在此前,类似聊天记录的电子证据一般需要经过公证,方能有这样的作用。

  直观的看,老百姓打官司更方便了,聊天记录直接上法庭,中间省去了公证的时间、金钱,少了让人望而却步的“拦路虎”,同时司法效率也更高了。

  但往这个规定的背后看去,却是整个司法制度在时代变迁中的发展——

  在出台规程的南沙法院,法官介绍说,他们法院办理的合同纠纷,有两成以上通过互联网商定,有的时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甚至成为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所有商事案件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达到15.7%。

  不止在南沙法院,全国审判机关受理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数量也在大幅增加。

  从婚姻家庭到商业贸易,从民间借贷到各类刑事案件,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加上它易保存、不易作伪等特点,以致于有人惊呼:电子证据已经加冕“证据之王”的王冠!

  证据种类繁多,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证据还有不同的划分标准,“证据之王”也在嬗变:

  第一代“证据之王”是神意。

  上古时期,人们认识能力有限,对许多自然现象解释为神的旨意。在要求公平正义的时候,也把神的指示当成了最有力的证据。

  小学课本里有西门豹治漳水的故事,西门豹假托要给河伯送口信,把妖言惑众的巫婆扔到了河中,让百姓无不信服。这其实就是智慧地运用了神意这个“无敌”的证据,实现了正义。

  但大家都知道,神意当证据,在世界各地一般情况下都是不靠谱的。

第二代“证据之王”是口供。

  几乎所有的古装剧中都会出现这样的镜头:明镜高悬牌匾下的官老爷一拍惊堂木,大喝一声,“你招是不招!”随后扔下一个竹签——“给我打!”

  重口供带来的是刑讯的滥用,这成为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口供下产生的冤假错案数不胜数且千奇百怪,就像大名鼎鼎的阿Q,至死都在后悔在画押的纸上那个圈画得不圆。

  第三代“证据之王”是自由心证。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是围绕法官和陪审团的内心感受建立的,法官对证据的取舍有决定性的作用。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影视剧中欧美律师在法庭上,大谈对方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人生污点”,这种品格证据就是为了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

  案件的结果也不可避免的受到法官个人意志的很大影响。

  之后呢,证据们呈现出“诸王争霸”的局面。

  有人力挺“白纸黑字”的书证,有人说物证“开口说话”才是真理,更多的人认为承载着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的鉴定结论才是现代的“证据之王”。

  随着电脑和互联网的发展,电子证据正式在司法的大舞台上登场。我国三大诉讼法先后进行了修改,电子证据成为了各类案件中正式的证据种类。直到今天,移动互联成为主流,电子交易记录、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记录大有加冕“证据之王”之势。

  当真如此吗?

  答案是否定的。

  就如同人类社会的变迁一样,证据种类也在走向“民主”与“共和”。世上没有救世主也没有神仙皇帝,证据的世界里也不再有“证据之王”。

  “孤证不能定案”这个事关公平正义的原则推 翻了所有“证据之王”的宝座。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孤木不成林。在刑事案件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到达确实充分的程度,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相互印证,达到高度盖然性,只靠一个“证据之王”是绝对办不到的。

  再回过头来看电子证据发展到今天,规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细致,不是反映了即将加冕“证据之王”,而是反映了时代变迁科技发展,更反映了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作为证据世界里的“后来者”,电子证据就像木桶里的短板,只有不断加高,才能让公平正义的清水蓄得更多。

  在司法实践中,有南沙法院的“表情包成为呈堂证供”,其实还有杭州互联网法院对电子证据的更深一层探索:

  他们在网上建立了电子证据平台,对接第三方数据持有者等多电子数据来源接口,当事人向平台上传电子证据之后,平台可以自动与数据持有者的原始数据对比,判断是否被篡改,辅助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同时公证和存证机构也通过这个平台实现了数据共享。与广州南沙相比,这更具有推广前景。

  司法实践对于电子证据探索的深度,可能大大出乎你的预料:

  在司法实践中,互联网法院已经把区块链保存的电子数据作为定案依据,把区块链作为电子证据存储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稳固平台。

  司法实践也在反哺着立法: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电子证据成为正式的证据种类后,由于电子签名不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立法机关制定了《电子签名法》。这部法律不仅在现在指导着司法实践,同时也让我们可以放心地点击手机屏幕就能够进行各种交易。

  目前,《电子商务法》也在审议当中,关于电子证据应用的相关问题,也是这部法律的重要内容。

  司法实践也同时为互联网的发展指出了一个可行的方向:

  没有任何一个企业愿意发生纠纷,更没有一个企业愿意发生难以化解的纠纷。

  司法实践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和应用,在一定程度上让互联网企业更加注重相关问题的自我规范,越来越普及的实名制认证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别小看证据,它还原出的法律事实,带来的是公平正义;别小看电子证据这个“新证据”,它反映出的时代变迁,体现的是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追求。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时代”,我们既需要广州南沙这样的“过渡性”方案,也需要杭州互联网法院这样的“高精尖”方案,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工作质量,增强政法工作动力,目标只有一个——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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