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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承建商虚开583余万发票 获刑1年4个月

  正义网来宾8月29日电(通讯员 陈敬东)为少缴税款,承建高速公路工程的刘某通过介绍,让他人制作了3份票面金额合计为583万余元的虚假建筑业统一发票进行报账。日前,经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象州县人民法院以犯虚开发票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责令退缴税款34.5万余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刘某是河北人。2015年12月,刘某挂靠经营的河北某制造有限公司承揽一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柳州至武宣高速公路声屏工程建设。工程完工结算时,为少缴税款,刘某通过柳某介绍与尤某取得联系,约定以票面金额1%的开票费,委托尤某为其制作3份虚假的,票面金额合计为583万余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后刘某将这3份发票交给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报账。2016年1月25日,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将2.98万元开票费支付给尤某。税务部门查获线索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2月3日,象州县公安机关对刘某立案侦查。同年9月7日,刘某主动依票面金额并按税率5.93%补交了34.5万余元税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涉案金额达583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虚开发票罪罪名成立。鉴于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退缴所逃税款,挽回了经济损失,且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向法院预缴纳8万元的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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