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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冒用他人身份证办卡四人获刑

亚心网讯(记者李雯通讯员丁筱雅)43岁的王军曾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仍然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又一次走上了犯罪道路。9月10日,记者从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王军及其团伙均获刑。

【案情】

王军与刘丽是恋人关系,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王军认识了女方21岁的儿子小磊和20岁的侄女小玲。

2016年8月,王军将刘丽、小玲、小磊叫在一起,让他们帮忙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允诺一张卡支付100元至200元的费用。面对高额报酬,3人动了心。

去年9月1日,拿着事先准备的多张身份证,王军带着3人从贵阳乘飞机至乌鲁木齐,连夜入住昌吉市某宾馆。当日下午,小磊在昌吉市某银行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小玲使用他人身份证在两家银行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

另一边,小磊又在使用他人身份证办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将其身份证没收,小磊趁机逃跑。王军得知情况后,带着3人从昌吉窜至石河子市。

去年9月2日,公安机关将4人抓获。警方查明,王军使用3个人的身份证在石河子市3家银行先后办理了5张信用卡;小玲使用两个人的身份证在5家银行先后办理了5张信用卡;刘丽使用4个人的身份证在3家银行先后办理了4张信用卡。

次日,4人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月6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王军、小玲、刘丽、小磊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调查发现,王军曾有过犯罪前科:2010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

【裁决】

庭审过程中,王军、小玲、刘丽、小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军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小玲、刘丽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小磊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释法】

办案法官介绍,王军等4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王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军是犯意的提出者,并提供作案用身份证、电话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法官解释,小玲、刘丽、小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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