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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月13日,省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我省结合实际,并参照其他省市做法,由省总工会组织起草,省法制办审查修改,多部门配合,制定了《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完善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四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建设的内容,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

《特别规定》有十大亮点:一是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时间,不得以女职工结婚为理由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内容;二是增加了在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增加了对女性劳务派遣工的劳动保护内容;三是针对女职工经期保护,增加了痛经假;四是增加了卫生用品和卫生费,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护理费;五是对有两次以上流产史、现无子女且准备生育的女职工,增加了备孕期的保护;六是对于从事立位作业和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女职工,细化了孕期保护的内容;七是增加了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女职工产假15天的内容,细化了怀孕4至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八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定期安排女职工健康体检、妇科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査,明确检査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九是对哺乳场所面积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女职工哺乳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是细化了女职工预防性骚扰的条款。(记者:秦华 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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