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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 委员:“侵权损失无法确定,最高赔偿300万元 ”合理吗?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难以估算怎么办?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拟增加有关法定赔偿额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此,今天(8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不同观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路提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中的“难以确定”该如何判断?“是受损了1000万还是2000万?反正是受损了,在不能判断出准确数额的情况下,凭什么确定给予300万以下的赔偿呢?如果数额很大,又不能确定得非常精准的时候,只补偿300万以下,这合理吗?”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颖也认为“上限300万元”这一法定赔偿额,需要再斟酌,她举了一个例子,“我们市的一个‘凯赛’是一个归国人员回来生产的长链二元酸,可以说填补了国内的空白,也占据了世界上非常大的市场,大约在世界上占到第三至第四名。他的一个生产部长带着七个员工窃取了‘凯赛’的所有图纸到另一个市重新投资了一条生产线,这个生产线只要一投产,几乎就占到了国际市场接近60%的(份额)。这个损失非常大,绝不是300万以下的赔偿,因为损失了国家的知识产权”。

  声音: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规定:经营者如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可是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那么应该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判决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她表示,“现实中,由于缺乏民法的救济手段,对此类问题多用刑事手段解决,对危害后果一方面救济不足,另一方面又使公安常常冒违法办案的危险。近几天有人造谣万达法人潜逃被抓,万达股价大跌,受害的除了经营者,还有一般股民,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受害者,更关心的是对自身损害的赔偿”。

编辑:李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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