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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论坛|强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建设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十分重视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并非“一日之寒”,对其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也有待进一步深化,从保障监督实效的持续性角度分析,需要强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长效机制建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建立财产刑信息共享与动态监督机制。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由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牵头、多机关与部门联动的过程,想要实现实时监督,提高监督质效,必须建立财产刑执行信息共享平台。这一平台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借助政府公共网络平台搭建财产刑执行信息共享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将相关案件的财产刑信息录入系统,包括财产刑缴纳数额、时间、方式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减免缓”等情况。二是建立起囊括三级检察机关在内的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共享系统,实现所有罪犯财产刑判决与执行信息共享。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裁判文书后,筛查出有财产刑的裁判,并将财产刑信息输入本级系统,各级检察机关针对本级范围内发生的财产刑执行变更情况进行信息补录,确保能够准确掌握、及时了解财产刑执行进展情况,从而实现动态监督、跟踪监督。 

  健全纠正违法机制。除检察建议外,纠正违法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主要监督手段。一是进一步规范财产刑执行监督中的纠正违法具体运用方式,法院收到口头纠正违法7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及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将法院不回复的情况定期呈报上级检察机关,由上级检察机关通报同级法院。二是应当增强纠正违法意见的强制执行力,法律应该明确法院拒不执行纠正违法意见的,结合“执行不能”的调查取证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人财物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存在,如果不解决,势必影响监督实效的充分发挥。在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当下,可以从两个方面加大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力度:一是以监督渠道为标准增配员额检察官指数,进一步增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执行力,提高监督效率;二是在社区矫正与监所检察两个领域实行“专人专办”,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配备不同的检察官,进一步增强罚金刑执行、没收财产刑罚执行以及其他财产刑执行的专业性。 

  (作者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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