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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轻伤 两人获刑

仅仅因为同事间发生一点矛盾,便互相都叫来朋友打架,最终致人轻伤,两人被判刑。
   2016年8月4日,王某(另案起诉)与同事肖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龙腾网吧发生矛盾。次日凌晨1时许,肖某某叫来朋友陈某某等人欲殴打王某,王某发现后便打电话给刘某寻求帮忙。刘某随即纠集正在一起喝酒的隋某、马某(另案起诉)、张某(另案起诉)、黄某(已行政处罚)赶到市区一KTV楼上。
   王某与刘某、隋某、马某、张某、黄某见面后,即指认楼下电梯口站的3人即为肖某某叫来要打自己的人,刘某等人便边叫骂边追打肖某某、陈某某等人,肖某某、陈某某等人见对方人多便分头逃跑。
   陈某某逃至西大街一药房门口时被刘某等人堵住,陈某某先打了黄某一钢管,被刘某夺过钢管扔掉,刘某、黄某二人将陈某某拳打脚踢打倒在地,后隋某、马某、张某陆续赶到用脚踢踹陈某某。期间,黄某捡起钢管击打陈某某身体,隋某用脚踢踹陈某某的身体,并捡拾一块地砖击打陈某某的背部、大腿,马某从黄某处拿过钢管也击打陈某某的身体。作案后,刘某、隋某及黄某、马某、张某逃离现场。王某见陈某某伤势较重,怕出人命,将陈某某送往3201医院抢救。
   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隋某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两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汉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隋某伙同他人共同伤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轻伤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总和刑期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通讯员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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