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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制定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性文件

  为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近日,梧州市委制定出台《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和《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为各级党组织提供遵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办法》主要从整体上对“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作出规定,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中负专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细则》主要从操作上对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细化、量化,规定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形有提醒谈话、函询、诫勉、责令召开民主生活会、通报等,同时明确不得以谈话代替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审查,不得借谈话泄漏不宜谈、不能谈的内容,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细则》在具体条文中还规定,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四必谈”:新任提拔的必谈,有信访举报的必谈,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干部年终考核反馈的必谈,坚持小过即问、小错即纠,敢于“揭短亮丑”,防止党员干部的“小毛病”拖成“大问题”。对不听取谈话建议、不主动不及时开展谈话,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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